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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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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徐任寰 徐浩瑞 一、債務人徐任寰、徐浩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 肆仟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徐任寰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徐浩瑞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4筆 ,共計新臺幣236,08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,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 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 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徐任寰於自民國112年11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4,00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 債務人徐浩瑞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 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.戶籍謄本3.放款借據影本4. 撥款通知書影本5.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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