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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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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孫薏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8月12日、109年12月28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 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1月23 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2,478元,及其中本金 58,831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62,478元及其 中本金58,83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51號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1元 孫薏婷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3,801元 孫薏婷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3 新臺幣19,453元 孫薏婷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4 新臺幣4,831元 孫薏婷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5 新臺幣7,491元 孫薏婷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6 新臺幣6,059元 孫薏婷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7 新臺幣16,245元 孫薏婷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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