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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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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天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 。  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天福發支付命令,經查,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 籍設於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 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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