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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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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鄒秉浩即鄒於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,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 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 ㈡緣相對人鄒秉浩即鄒於達於民國95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,並按月(期)加計違約金逾期一 期當月收取三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 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。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。 ㈢相對人鄒秉浩即鄒於達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9197元整及自 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 延利息,並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違約金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。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49197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支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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