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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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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文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拾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債務人林文湟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(附證一),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(附證二)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95,881元整。(二)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: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 分之十五計算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,199 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,以本金新臺幣95,88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 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 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 ㈡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,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 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 ㈢、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 合法送達。 證物名稱及件數:㈠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㈡、 帳務資料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14號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881元 林文湟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.4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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