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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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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洪克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洪克修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6月25日向聲請人 借款1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 止,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,利息按年利率1.845%機動計算 (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.845%+加碼1%=1.845%,詳放款借據第 三條)。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詳放款借據第五條)。 ㈡詎債務人自112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雖經催告仍未 清償,依雙方約定(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),已喪失 期限利益,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24,333元,及利息、違約 金等。 ㈢為此檢附相關資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0條 規定,懇請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,以維 權益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1份、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、中華郵 政儲金利率表1份、臺灣銀行函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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