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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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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賴志忠 一、債務人賴志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緣債務人賴岑鑫前就讀朝陽科技 大學時,邀債務人賴志忠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二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80,201元整,並約 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㈡依據借據約 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, 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 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 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 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㈢ 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 為全部到期。㈣詎債務人賴岑鑫自112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 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37,663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 務人賴志忠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 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三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,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四、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 能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 0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(即聲請 人)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五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賴岑鑫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13年1月12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之部分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六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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