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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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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彭柏涵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 6年6月1日、111年1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 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 年2月1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0,750元,及其 中本金54,746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 19日止,帳款尚餘60,750元及其中本金54,746元部分按前述 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 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 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0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337元 彭柏涵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 5409元 彭柏涵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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