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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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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劉秋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 ㈡緣相對人劉秋虹於民國95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00000元整。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 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 時,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 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.0 0%計付。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[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,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, 均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)計收至清償日止。]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,及自民 國095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 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。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 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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