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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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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吳函軒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逾期 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,合先敍明。 (一)債務人吳函軒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向聲 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 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 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。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 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995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12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 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 :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2份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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