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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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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柿澄即陳儀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   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   次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   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  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陳柿澄即陳儀倫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死亡, 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債務人死亡 ,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 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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