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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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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麗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黃麗燕分別於民國(下同)108年9月6日 及民國(下 同)109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.新臺幣300,000元整 (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) :,借款期間自民國(下同)108 年9月6日起至民國(下同)114年9月6日止分72期清償完畢 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.580固定計息。2.新臺 幣203,000元整(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) :,借款期間自 民國(下同)109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(下同)116年12月11日 止分84期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.480 固定計息。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 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44,230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 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 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 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 償。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5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874元 黃麗燕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 002 新臺幣135356元 黃麗燕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874元 黃麗燕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002 新臺幣135356元 黃麗燕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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