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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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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莊賢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四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月) 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、緣債務人莊賢智於民國(下同)111年1月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,000,000元整,約定期限60期並於 民國116年1月6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 息百分之5.480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6日(最後一次 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 ,048,863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 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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