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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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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俊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陳俊良於民國111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 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9,588 元正未給付,其中9,459元為本金;129元為利息;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陳俊良於民國111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91,39 5元正未給付,其中87,393元為本金;4,002元為利息;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 。 (三)債務人陳俊良於民國111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7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432,7 34元正未給付,其中425,011元為本金;7,630元為利息 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 息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5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459元 陳俊良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87393元 陳俊良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25011元 陳俊良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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