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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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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羽桐即郭靜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零捌佰柒拾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郭羽桐即郭靜佩於民國112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 借款4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 9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 1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 累計425,835元正未給付,其中399,065元為本金;25,4 77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郭羽桐即郭靜佩於民國112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1 4年0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 1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 累計73,071元正未給付,其中69,177元為本金;3,801 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 所示之利息。 (三)債務人郭羽桐即郭靜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 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JCB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3 1,964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986元為消費款;1,778元為 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3)所示之利息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6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9065元 郭羽桐即郭靜佩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9177元 郭羽桐即郭靜佩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8986元 郭羽桐即郭靜佩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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