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思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張思菁於民國112年07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 起至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211,724元正未 給付,其中197,620元為本金;13,218元為利息;886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思 菁於民國112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,約定自民 國112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8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1 23,447元正未給付,其中117,539元為本金;5,535元為利息 ;3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 三)債務人張思菁於民國112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 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20日止累計136,989元正未給付,其中128,452元為本 金;8,137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72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7620元 張思菁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17539元 張思菁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8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28452元 張思菁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