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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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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 債 權 人 張誌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荐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 。又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荐洋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 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,迄未入境,有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憑,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, 是依上開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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