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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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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林秋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三益記帳及報稅理業務人事務所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林孟樺之證明資料。 ㈡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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