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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長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林長志原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之住 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 號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 憑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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