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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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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蕭宇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零肆拾陸元,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零壹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 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蕭宇廷於民國85年6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 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 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7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15 9,90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 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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