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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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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鄭淑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 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WG0000000號、聲請人為發票 人、無指定受款人、票面金額新臺幣550,000元之本票(以下 簡稱系爭本票)聲請公示催告;惟依聲請人自陳,系爭本票 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交付給第三人陳新展,後續陳新展 向其表示遺失等語,故依其陳述意旨,系爭本票業經交付轉 讓票據權利,聲請並非本票最後持有人,即非票據權利人, 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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