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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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
聲 請 人 劉文和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支票付款人記載劉文和是否有誤?
(支票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