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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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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劉文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支票付款人記載劉文和是否有誤? (支票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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