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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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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宗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羽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  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支票係 屬證券之一種,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上開規定,亦應 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。(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 事裁定參照)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ZH0000000號,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伍仟參佰伍拾伍元,發票人為宗泉工程有限公司,受款 人為科群電機有限公司之支票一紙(以下簡稱系爭支票)聲請 公示催告;惟依聲請人提出系爭支票影本所示,系爭支票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,故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 規定,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,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 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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