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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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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洪儷菁即洪晟瑋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股票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-NX-0000000-0 1 18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-NX-0000000-0 1 19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9-NX-0000000-0 1 69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-NX-0000000-0 1 1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-NX-0000000-0 1 11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-NX-0000000-0 1 82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-NX-0000000-0 1 17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-NX-0000000-0 1 25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-NX-0000000-0 1 108 01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-NX-0000000-0 1 55 01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-NX-0000000-0 1 37 01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-NX-0000000-0 1 133 01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-NX-0000000-0 1 66 01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-NX-0000000-0 1 47 01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-NX-0000000-0 1 50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 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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