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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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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(一)確認公示催告附表支票付款人為「張國強」之記載是 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(付款人應為銀行)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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