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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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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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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5號 債 權 人 旭呈活動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崇瑋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   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本件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  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9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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