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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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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祥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祥熛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而有權利能力者, 始有當事人能力。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,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,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係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5017 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,聲請查詢債務人吳祥熛之郵局 存款資料,惟查債務人吳祥熛已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死亡,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,則揆諸前開規定,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即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法院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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