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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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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金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直接聲請 本院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, 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,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法院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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