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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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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9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睿煬即黃智益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睿煬即黃智益強制執行,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 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、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 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 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,有卷附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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