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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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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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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炳榮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炳榮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 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及財政部 國稅局之所得、財產資料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 花蓮縣光復鄉,此有卷附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 人戶籍資料一份可稽,依首揭條文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 記 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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