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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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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5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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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5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李芃逸即李履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芃逸即李履毅強制執行,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 故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 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籍設臺南市,此有債務 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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