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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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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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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99號 債 權 人 阮海清 債 務 人 PHAN TRUNG DO 潘忠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HAN TRUNG DO 潘忠都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營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,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法院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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