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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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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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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92號 債 權 人 吳尚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家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 主 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  理 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力晶創新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、力晶積成電 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、 上櫃股票及債務人所有坐落澎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 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、新竹市、臺北市大 同區,且土地亦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管轄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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