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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8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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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2484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淑真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 主 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 理 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 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   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  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  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 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,顯屬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;又債 務人設籍彰化縣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說明 ,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。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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