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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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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9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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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970號 債 權 人 林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岳哲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岳哲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 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,顯 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 又債務人住所地係雲林縣在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 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 記 官 李玲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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