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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63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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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351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GARCIA MARY JANE SUBILLAGA 葛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宇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,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新北市土城區,非在 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法院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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