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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69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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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955號 債 權 人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桂芳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 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黃桂芳所有之不動產,債權 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,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 得由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,而該不動產所 在地係位於彰化縣,非在本院轄區。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均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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