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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94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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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4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映澐即黃麗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 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 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黃映 澐即黃麗錤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,依前揭規定,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 發債權憑證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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