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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04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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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46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煬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強 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。 二、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陳明煬強制執行,惟債務 人陳明煬已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在卷可按。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 執行,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 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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