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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工資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93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黃威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強 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2,000元, 亦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查詢費新台幣500元,經本院命其 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影本、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依 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 記 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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