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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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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明正 相 對 人 雲嘉鈞 債 務 人 雲家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,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明。末 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 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 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 ㈠債務人雲家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50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,債權額比例為全部,擔保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12 年12月13日,經登記在案。 ㈡嗣債務人雲家熙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20萬元, 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2年12月13日,並約定有利息、違約金 。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本票各1紙等影本為證, 且查債務人雖已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雲嘉鈞,惟依首開說明,聲請人之 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,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 前即已設定,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。又據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 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樹子腳 421-20 461.00 10000分之227 2 臺中 南區 樹子腳 421-57 58.00 10000分之22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660 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13層 11層:76.06 合計:76.06 陽台:8.70 全部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11樓 共同使用部分:樹子腳段6667建號,388.9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384 (含停車位編號B2/20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384) 樹子腳段6668建號,1,099.5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3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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