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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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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 (一)登記日期:⑴民國102年11月25日。⑵民國106年10月24日 。 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(下同)4,320,000元。 ⑵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〈最高限額抵押權〉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 括借款、透支、墊款、票據、保證及信用卡契約。⑵(最 高限額抵押權)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卡契約、保證 。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民國132年11月21日。⑵民國136年 10月22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 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‧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‧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‧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‧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。5‧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陳明璟,債務額比例:全部 債務人陳明璟於㈠⑴民國102年11月26日⑵民國106年10月24日分別 向聲請人借款⑴3,600,000元⑵1,000,000元,到期日⑴民國122年1 1月26日⑵民國121年10月24日,又⑴⑵曾申請6個月按月付息免攤 本金,期滿依年金法按月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完畢, 到期日分別變更為⑴民國123年5月26日⑵民國122年4月24日,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,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並應按月繳納本 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0 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合計2,888 ,89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;㈡另信用卡消費款200,478元,及其 中本金199,861元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 1.8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信用卡申請書、土地暨 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借款契約書、個人貸款總約定書、借款 契約書及契據變更約定書、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、 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戶謄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 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 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中仁 541 1,117.00 10000分之10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6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:住家用 主要建材: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:12層 十二層:83.81 合計:83.81 陽台:9.75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十二樓之1 共有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2,042.28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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