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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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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11年5月24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0,44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41年5月12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      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 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、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、營業稅及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%之利息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吳淑君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   嗣債務人吳淑君於⑴⑵111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,100,000 元⑵7,6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 期為⑴126年5月26日⑵141年5月26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 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⑴⑵112年10月26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8,623, 042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 借款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、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 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西屯段 834 2562 635/10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76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8層: 53.89 合計:53.89 陽台:3.78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8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: 西屯段13871建號,面積:8528.1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703/100000。 (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89,權利範圍:307/1000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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