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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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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相 對 人 陳棨隆 債 務 人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,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陳湧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10年2月1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 (三)債權額比例:全部。 (四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28,800,000元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〔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〕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 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 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 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 約所負之債務。 (六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40年1月27日。 (七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八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九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    。 (十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     計算。 (十一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。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.75% 計算之利息。 (十二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 公司(全部)。  嗣債務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於⑴⑵民國110年2月 2日邀同第三人林泇賝、陳湧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 新臺幣24,000,000元⑵新臺幣5,0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,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0年2月2日⑵民國115年2月2日,應 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,詎債務人 自⑴民國112年7月2日⑵民國112年6月2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 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28,003,945元及利息、違 約金等。雖第三人陳湧貿嗣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將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棨隆,惟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客戶往來 帳戶查詢等影本為證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。陳報人即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5 日具狀陳稱:本件聲請人應就案外人陳湧貿提供擔保之不動 產設定額換算後之本金利息作為本拍賣抵押物之第一順位受 償,我們並不知悉案外人陳湧貿與債權人其餘債權債務關係 ,附表之2、3、4、5項應與本件拍賣抵押物無關,如有屬實 ,也應俟於不動產拍定送鑑核後始得參與分配始屬合宜;本 件相對人陳棨隆與案外人陳湧貿亦有債務關係,故擔任該拍 賣抵押物之信託受託人,相對人陳棨隆並為本案第三順位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,為能確保陳述人在本件抵押物拍賣後能取 得正常的優先順位分配該得之債務金額,請鈞院鑒核以確保 權利等語。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 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 執,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,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,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只須 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 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。又相對人所陳上情,尚非本件拍賣 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,依前開說明,仍應為許可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文光段 464 326.81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:住房、辦公室 、停車空間 主要建材: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:4層 一層:111.2 二層:105.41 三層:105.41 四層:82.84 合計:404.86 陽台:58.37 全 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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