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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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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林秀屘 債 務 人 張博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04年11月16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8,52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34年11月11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 卡契約、墊款、保證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擔保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之債務契約所生之手續費。5.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 之保險費及按擔保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息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張博輔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。   嗣債務人張博輔邀同相對人林秀屘為保證人於①②104年11月1 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,600,000元②2,5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 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①111年11月7日②124年11 月17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 。詎債務人自①112年8月23日②112年8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①4,326,535元②1,648,203元 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貸款契約書 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舊街 323 82.0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6 臺中市○○區○街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:50.84 二層:65.19 騎樓:14.35 合計:130.38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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