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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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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羅春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12年8月18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,包括借款、票據等。 (五)清償日期:112年11月14日。 (六)利息(率):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。 (七)遲延利息(率):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。 (八)違約金: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。 (九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債務不履行,賠償新臺幣貳拾萬 元正。 (十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何家豪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   嗣債務人何家豪於112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,500,000元 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此有本票乙紙為憑。清 償日期為112年11月14日。詎債務已屆期而未獲清償,計尚 欠本金2,500,000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等影本及地 籍圖謄本、本票等正本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 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相對人何家豪於113年2月20日具狀陳報:伊已於113年2月8 日向聲請人羅春鳳給付所有應付之利息乙事,呈請 鈞院暫 緩聲請人羅春鳳所聲請之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語。惟相對人對 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,聲請人依據首揭規 定,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且拍 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 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。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,亦係實體上之爭執,依前開 說明,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本件非訟程序 不得加以審究,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肚區 追分段 552 446 全部 2 臺中 大肚區 追分段 552-1 524 1/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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