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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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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蔡易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靜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9年10月12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2,040,000元。  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    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票據      、墊款、利息、違約金。  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11年10月15日    (六)清償日期:民國111年10月15日    (七)利息(率):按年利率3%計算 (八)遲延利息(率):無 (九)違約金:新臺幣60萬元整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、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、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、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。4、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  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陳靜姍,債務額比例:全部       。    嗣相對人陳靜姍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 ,200,000元,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0月15日,並約定有利 息、違約金,此有本票二紙為憑。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債權證明(本票)、存 證信函及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南勢東 765 248.27 4分之1 2 臺中市 沙鹿區 興仁 365 24.00 4分之1 3 臺中市 沙鹿區 興仁 455 453.84 4分之1 4 臺中市 沙鹿區 興仁 466 1,667.00 288分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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