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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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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劉如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相對人劉如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,設 定新臺幣(下同)①234萬元②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(下同)①129年2月22日②133年11月3 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 案。 ㈡嗣相對人劉如蓮於①99年3月3日②103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①195萬元②60萬元,借款期限至①119年3月3日②123年1 1月7日止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自民國①1 12年11月4日②112年1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 共新臺幣①724,052元②365,46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、借據暨約定書等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218-117 5,230.00 10000分之1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378 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21層 11層:71.26 合計:71.26 陽台:7.26 全部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11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:下橋子頭段16531建號,13,128.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78 下橋子頭段16532建號,4,840.56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3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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