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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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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謝榮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聰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40 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廖聰飛對聲 請人負債1,400,000元,已屆民國112年12月21日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、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及借據各1份 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: 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龍井區 忠和 237-3 76.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9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002層加強磚造、農舍、梯間 一層51.66 二層58.38 突出物6.12 合計116.16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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