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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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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清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固得聲請法院 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 明文。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,依上開條文反 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。 二、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,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1 2月7日,現清償期未至,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依上說明 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3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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